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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处国有产权场外交易行为

2008-3-26 15:16:59 作者:陈 钧 张 璐 媒体来源:重庆日报
各类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重庆联合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交易,否则将被严处。近日,市纪委和市监察局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转让纪律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近段时间以来少数地方和单位以种种理由不进场,指使、默许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搞场外交易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类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决执行进场交易制度,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商业贿赂。  

    《通知》要求,全市经营性国有产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及地方性金融国有产权等各类国有产权的持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渝府令第167号、渝府发[2005]122号、渝国资[2006]18号和渝高法[2005]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凡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交易,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规避进场交易或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  

    各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好审批关。不得擅自越权审批,不得随意审批“协议转让”,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处置大宗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联合产权交易所一旦发现场外交易行为,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在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前不得补开鉴证书或交易情况证明。  

    根据《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督查力度,防止和严处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自买自卖、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场外违规交易国有产权的,一经发现,要督促有关部门立即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经完成交易的,要督促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工商、土房、公安车管等过户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产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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