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生命线,而产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制度规则则是保证规范运行的基础。因此,制度建设理应成为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根本任务之一。然而,交易规则的不规范、不统一,不仅影响了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深入合作,也制约了全国产权交易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因而,产权交易的监管部门与市场平台必须形成共识,不但要推进产权交易规则的统 一化建设,更应根据市场的需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引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日前发布的《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朝着这一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保证金制度的引入也是促进产权交易市场逐步趋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为了保障产权交易有序进行、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引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但在之后的实践运用中逐步演变为以出让方单方意愿为主,要求递交保证金的时点不一、金额比例悬殊、作用功效“异化”的状况,出现了一些“恶意”设置保证金、随意处置保证金的情形,对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制订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越来越成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7年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了《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沪产管办[2007]48号)(以下称《规定》),并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保证金作为在民商事活动中被广泛采用的一项经济保证,成为了可以适用于各类产权交易的规范性制度,这在全国可属首创。这一制度将进一步发挥防止违规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的引入也是促进产权交易市场逐步趋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的这一《规定》所具有的引领效应表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是建立全国产权交易大市场的“必由之路”。
合理设置两个递交时点
在保证金递交时点的设置上,《规定》明确了资格确认后和竞价交易前作为递交的两个时点。出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递交保证金;若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则在递交《竞买文件》时补充递交保证金。
在资格确认后递交的保证金金额较少,更侧重于对违规行为的制约,而竞价交易前递交的保证金则更侧重于对缔约过失的防范。这样既维护了出让方在尽职调查阶段对自身权益保护的需求,也考虑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的资金成本的合理性。
有观点认为,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申请受让意向时递交保证金。而《规定》仍然明确了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后递交保证金,理由有三:
第一,若申请受让意向时便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也就是在意向受让方介入交易活动时便形成较高的交易成本,不但增加意向受让方的负担,也会影响到征集意向受让方的广泛性。
第二,保证金作为一项由意向受让方承担的义务,也应与相应的权利相联系,即意向受让方真正取得参与交易权利的时点,是在资格被确认后,而不是在申请受让意向时。
第三,在资格确认后递交保证金,有利于督促交易所和出让方尽快出具资格确认意见,进而在设定产权交易保证金作为经济保障的前提下,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出让方权益,提高交易效率,缩短交易周期。 合理适当设置金额比例 保证金的金额设置是保证金设置的核心内容。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风险主要集中于意向受让方是否按受让价格进行受让、受让后是否有效履行合同等,转让价格越高,相应的交易风险也就越高。因此,保证金的设置一般应当以信息发布中的标的价格为参照基准,其金额比例应当合理适当。设置得过高,既可能成为出让方提高受让门槛、排斥意向受让方的手段,也不利于征集意向受让方参与的广泛性和充分性,最终可能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设置得过低,则失去了保障交易的制约作用。
《规定》指出,意向受让方在被资格确认后所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价格的5%,最低不应低于2万元。同时,《规定》参照《合同法》、《担保法》中对于定金数额的规定,确定在竞价交易前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价格的20%。产权交易保证金的作用是保证交易主体诚实信用地参与交易,与定金的作用有一定的相似性,标的价格20%的比例一般已能对意向受让方起到行为约束的作用。
为适应产权交易项目的复杂性,《规定》特别考虑了两种情况可以不以标的价格的20%约定保证金金额。一是标的企业的债权人较多、债务情况复杂、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控股权转让项目,出让方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资产10%的比例设定保证金金额,由此可以避免“零元”、“一元”等低价格转让项目无法收取保证金的尴尬,防止缔约风险。
二是转让价格预期可能有较大增值的产权交易项目,因为交易风险随着价格增值可能会相应增大,所以,《规定》设定了当有5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被资格确认时,在竞价交易前递交的保证金金额可以最高不超过标的价格的50%。需要指出的是,保证金设定金额超过标的价格20%的任何情形,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和交易所的审核。
明确保证金返还和偿付
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涉及到保证金的最终归属,也涉及到产权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定》在确立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保证金的返还机制、偿付对象等内容。
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法要合理适当,即保证金的扣除或返还应当公平合理,尤其是当保证金作为赔偿处置时,要把握好合理补偿和适当处罚两方面要求。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保证金可以作为产权转让的部分价款,或者由产权交易平台将保证金足额退还原交款人。意向受让方未能成功受让,或者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放弃受让,且未出现违规违约情形的,所递交的保证金由产权交易平台及时足额退还原交款人。
在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中,最为核心的是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违规违约后应当如何处置保证金。无论是意向受让方还是出让方均应承担因违规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利益受损的交易主体可以在扣除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组织费用和产权经纪机构的代理费用后,向违规违约的交易主体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产权交易平台应当提供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接收、保管、划转等结算服务,负责妥善保管保证金,不得将该资金挪为他用,并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划转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同时,鉴于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的递交主体,因而保证金所孽生利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保证金的递交主体。所以,产权交易平台在返还保证金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将保证金在产权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滞留期间所孽生的利息一并进行结算支付。
产权交易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在《规定》中被界定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市场独特的资金保障方式,即由当事人作约定,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递交,在发生违规违约情形后处置,由产权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进行结算管理,具有保障市场秩序、防止交易风险的功效。
首先,产权交易保证金作用于产权交易的过程,对交易主体进场交易的行为规范能给予一定的制约。其次,产权交易保证金是由出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并经产权交易平台审核同意后,由意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出让方对保证金的约定,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提出,以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要求,事先做好参与受让的准备。出让方公示保证金约定以及意向受让方实际递交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了双方关于保证金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约定的保证金将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实际效力。第三,保证金的作用是约束交易双方行为,保证交易参与者合规合约地进行交易,保障产权交易有序进行。最后,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后,无论是出让方还是意向受让方都应以约定的保证金数额作为违规违约的代价。 |